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条例/第二章 促进与发展第十五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视旅游商品研发、生产,扶持旅游商品经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发具有地方民俗特色或者旅游景区(点)独特性的旅游纪念品、工艺品及其他旅游商品,促进旅游商品产业化发展。鼓励使用新能源、新材料、新工艺开发旅游商品。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