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条例/第二章 促进与发展第十三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进行优化整合,因地制宜发展具有地域特色的生态旅游、冰雪旅游、草原旅游、体育健身旅游、红色旅游、边境旅游以及沙漠探险等特种旅游项目,推进特种旅游基地建设。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