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财源建设,加强财政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自治县的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实际,可以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报经批准执行。

自治县财政设立并安排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民族工作经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县的实际,逐步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

地方法规 ·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