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自治县依法加强对水资源的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征收的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的保护和开发。

鼓励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开发利用水资源,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