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十二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县县长由仡佬族或者苗族的公民担任。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中,仡佬族和苗族的公民应当不低于半数。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地方法规 ·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