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仡佬族、苗族和其他民族的代表名额和比例,按照选举法和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确定。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仡佬族和苗族的公民所占比例应当不低于半数,并且应当有仡佬族、苗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必要的工作机构。
地方法规 ·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