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废止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和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对在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和环境建设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