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