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生态环境保护第四十七条已废止对可能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不利影响的项目,应当做到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措施与资源开发和项目建设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检查验收。对生态环境和资源造成污染与破坏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恢复整治责任。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态质量管理和技术监督体系,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和监察。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