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防治居住环境污染第四十一条已废止禁止在居民住宅区内兴办产生异味、恶臭、噪声、振动污染的机动车修理、建材加工、金属加工等企业。禁止在十二时至十四时和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内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等活动。因抢修、抢险和确需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予以公告。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