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防治居住环境污染第四十条已废止在市区内从事饮食、娱乐、服务、屠宰、畜禽加工、建材加工、金属加工、塑料热合、高频焊接、机动车修理等排放污染物的经营项目,经营者应当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后,方可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