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旗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对所辖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依法对环境污染防治和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