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研究开发机构应当从总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作为科技开发基金。实行事业费完全自给的,提取的比例应当不低于20%,正在向事业费自给过渡的,提取的比例应当不低于30%,实行事业费包干的,提取的比例应当不低于40%。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