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科学技术经费投入和管理条例/第二章 科技经费投入第十六条有效企业每年应当从销售收入总额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技术开发。科技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提取的比例应当不低于3%,其他企业不低于1%。企业的技术开发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