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石家庄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市、区、县(市)城市管理部门所属的市容环境卫生监察组织和街道、镇市容环境卫生专兼职管理、监督人员负责日常的检查监督工作。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