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条已修改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点)、生物制品厂、科研单位等产生的有毒有害垃圾、污物和废弃物,必须到指定场所进行焚化处理,严禁任意运输、处置或遗弃。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