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见义勇为人员的表现和贡献,批准给予下列单项或多项奖励:(一)授予荣誉称号;(二)记功;(三)嘉奖;(四)发给奖金;(五)其他奖励。本条(一)项所列荣誉称号由市人民政府批准授予的,享受市劳动模范待遇;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授予的,享受县(市、区)劳动模范待遇。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