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见义勇为人员的表现和贡献,批准给予下列单项或多项奖励: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记功;

(三)嘉奖;

(四)发给奖金;

(五)其他奖励。

本条(一)项所列荣誉称号由市人民政府批准授予的,享受市劳动模范待遇;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授予的,享受县(市、区)劳动模范待遇。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