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有下列见义勇为行为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在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受到违法犯罪分子侵害时,挺身而出,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

(二)积极协助公安司法机关和保卫部门抓获在逃犯或其他刑事犯罪分子的;

(三)积极向公安司法机关和保卫部门揭发、检举犯罪行为,协助破获犯罪案件的;

(四)在抢险救灾中,不顾个人安危,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的;

(五)舍己救人的;

(六)其他见义勇为的。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