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十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和有关单位对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应当接收并及时组织抢救和治疗,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