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保护中小学教育环境办法第六条有效为使中小学生在学校活动有足够的环境空间,规划和新建学校时,生均占地面积、生均建筑面积必须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原有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学校,在其周围改造时,政府应当予以补偿。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