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保护中小学教育环境办法第二十条有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挤占学校校舍和场地,不得任意将学校的校舍场地改作他用,个别确实需要改变用途的,需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