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六章 投诉及争议处理第三十五条有效在采暖期开始后的十日内,供热单位接到供热质量投诉的,应当在接到投诉后的五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在采暖期的其他时间,应当在接到投诉后的二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热用户委托的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漏水的投诉,应当在接到投诉后的二小时内到达现场抢修。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