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五章 收费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热用户应当在每年十一月一日前交纳热费。对已交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应当及时供热;对逾期未交费的,由供热单位向热用户发出限期缴费通知书。通知书发出十五日内仍不缴费的,供热单位有权限制或者暂停供热,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