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城市供热实行交费用热。居民热用户热费按使用面积计收,非居民热用户热费按建筑面积计收。已经安装分户用热计量装置的,应当实行计量收费。

特殊层高建筑热费的收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