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因下列情况之一,室内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由热用户承担责任:
(一)室内供热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
(二)人为造成门窗等保温设施不保温的;
(三)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室内供热设施的;
(四)擅自在供热设施上安装使用热交换器、散热器、取水装置的;
(五)室内装修或者其他设施严重遮挡散热器,影响供热效果的;
(六)其他由热用户自身原因造成室内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因上述原因给其他热用户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