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第八条已修改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伤害野生动物。禁止破坏或者侵占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