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市、县(市)、区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