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运输、邮寄、携带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应当按照准运证标明的种类、数量和起止地点办理,超出准运证规定范围的,应当重新办理准运证。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