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申领《收购销售加工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野生动物来源证明;

(二)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用途的说明;

(三)野生动物运输许可证明。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