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旅游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资质第八条有效旅行社设立分社或门市部,应当在办理完毕工商登记注册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市旅游管理部门和分社或门市部所在区、县的旅游管理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