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旅行社设立分社或门市部,应当在办理完毕工商登记注册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市旅游管理部门和分社或门市部所在区、县的旅游管理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