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旅游市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旅游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旅游市场的监督管理。区、县旅游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旅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物价、公安、交通、园林、文化、宗教事务、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旅游市场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