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旅游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服务第十七条有效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签定旅游合同。旅游合同应当就下列事项作出明确约定:(一)旅游行程安排,包括游览景点和线路、住宿标准、餐饮标准、娱乐标准、购物点和时间,乘坐交通工具种类和档次等;(二)旅游服务价格;(三)违约责任;(四)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旅行社使用国家监制的旅游格式合同的,还应当制定详细的旅游行程表,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旅行社使用自制旅游格式合同的,应当事先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