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旅游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资质第十条有效旅游饭店在未经评定获得星级之前,不得使用星级饭店标志或者以星级饭店称谓从事经营和宣传招徕活动。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