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开发、建设项目申报登记时,必须如实提供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区的环境现状以及可能产生的污染物种类的简要说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十五日内作出批复。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