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开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已废止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3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