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开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已废止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在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