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权利的取得、变更、终止,均应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但法律、法规规定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除外。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