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巢湖流域禁止和限制的产业、产品目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限期淘汰污染巢湖流域水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