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自治区下达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确定本市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

市环保部门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结合排污单位的现有排放量、产业发展规划和清洁生产要求,核定排污单位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并予以分配。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