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防治废气、尘、恶臭污染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在城市市区露天堆放可能产生扬尘的煤、货物或者物料,应当采取密闭、遮盖等防止扬尘污染的措施。装卸、运输可能产生扬尘的货物车辆和施工车辆,应当配备专用密闭装置或者采取其他防尘措施,防止产生扬尘污染。在城市道路、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进行清扫保洁作业,应当遵守《包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