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在城镇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城市规划区和城际公路两侧一公里范围内,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禁止新建、扩建严重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的项目。

已建成又不能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限内达到治理要求的企业,应当按照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划,限期搬迁。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