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水政监察工作。

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政监察工作。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水政监察机构实施水政监察。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