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政监察条例第三条有效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水政监察工作。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政监察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水政监察机构实施水政监察。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