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政监察条例第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水政监察,是指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水法律、法规的水事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活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