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补办手续,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无收购、运输许可证收购、运输鳗鲡、鳖的苗种或者亲体的;

(二)超出收购、运输许可证核定的数量收购、运输鳗鲡、鳖的苗种或者亲体的;

(三)未经批准从事经营性培育苗种活动的。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