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地方公路条例/第五章 筹资第二十六条已废止县道的建设和养护资金由市人民政府和县道沿线的县级人民政府共同筹集。乡道的建设和养护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道沿线的乡(镇)人民政府共同筹集。村道的建设和养护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道沿线的村民委员会共同筹集,并可以根据村民自愿捐资投劳的原则筹集。对资金筹集有困难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扶持。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