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地方公路用地上的树木需要更新采伐的,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