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地方公路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十一条已废止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集贸市场等,应当在公路的一侧进行,其边缘与公路边沟或者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的距离,县道不少于四十米,乡道不少于十五米,村道不少于五米。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