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四十四条已修改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并将处理结果回复投诉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后,认为该投诉事项不属于其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人向有关部门投诉。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