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费用实行酬金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疑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