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物业,以及已竣工验收合格但尚未出售或者虽已出售但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